第九条 河南省红基会的信息披露实行专人负责、专岗管理、统一协调的工作模式,各部门设信息披露员,负责本部门信息披露活动以及相关协调工作。各部门要对披露信息进行审查,审核是否存在依法或依照捐赠人、受助人意愿不予披露的信息,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和准确。
第十条 信息披露前,相关信息必须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;重大专项事件信息披露必须经过分管信息披露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。
第十一条 河南省红基会将诚心接受捐赠人、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会所披露信息的监督,积极收集意见与建议,并对缺失或错误信息进行及时地补充和更正。
第十二条 河南省红基会将在信息披露后,对披露信息材料进行存档。
第十三条 河南省红基会对内设机构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