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条 河南省红基会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:
(一)官方网站与机构出版物(如年报、内刊等);
(二)大众媒体(电视、报纸、电台、杂志等);
(三)现场公开(如开放日、新闻发布会等);
(四)定期邮寄或电邮公益慈善项目报告、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;
(五)根据申请人的要求,以信函(包括电子邮件)、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披露信息。
第七条 一切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要求河南省红基会披露信息。河南省红基会应申请人的要求,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披露相关信息。如申请人申请披露的信息涉及捐赠人或受助人的信息,河南省红基会在征求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见后,相应披露有关信息。如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信息的,在事先通知河南省红基会或披露过程中通知河南省红基会的,河南省红基会均采取措施,限制信息的披露。
第八条 为提升效率,河南省红基会综合考虑捐赠人、受助人及公益项目参与各方的意见与授权,逐步建立综合查询与披露系统。